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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804元!宁波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度上调
2018年01月03日 16:58 来源:浙江在线   记者 王波 通讯员 梅薇
 

  浙江在线-宁波频道1月3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王波 通讯员 梅薇)日前,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将城区(包括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从744元调整提高到804元。

  调整后,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

  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家庭,按人均月收入804元标准给予差额救助;

  共同生活成员为2人的家庭,补差额基础上人均月增发20元;

  单人户家庭,补差额基础上月增发40元。

  新低保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根据2017年修订出台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均差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0%的,按照30%计发。

  据悉,奉化区、各县(市)和杭州湾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将由各地根据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40%进行调整,与城区同步实施。

  近年来,宁波低保制度不断完善。从2012年1月起,宁波在全省率先实现低保制度“城乡一体、标准一致”,并适时调整提高低保标准。城区月低保标准从2012年的525元提高到804元,5年来提高279元,年均增长9%。

 

 


编辑:周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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