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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红包”不可违法领用
2017年09月27日 10:09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 董娜 通讯员 邬龙吉 贺志宇

董娜 绘

  

  为推动创业就业,助力企业成长,近几年我国陆续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放“税收红包”。税务部门会重点审核企业申领“税收红包”的资格,以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同时淘汰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日前,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查处了一起因老板贪心想拿“税收红包”而故意隐瞒真实经营情况的偷税违法案件。

  宁波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北仑区一家旅馆业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去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该公司老板Y某在研究营改增政策时,看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其中有这样一条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Y某随即动起了歪脑筋:自己的公司平时自行申报纳税,如果每季度销售额少申报一点,不超过9万元,这样不就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了吗?抱着侥幸心理,Y某大着胆子在销售额上动起了手脚,采用匿报收入的手段让每季度营业额低于9万元,把原本不属于自己的“税收红包”拿到手。

  正当Y某为自己的小聪明沾沾自喜时,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的检查人员找上了门。检查人员通过核查该公司实际营业收入,发现其销售额远远大于增值税申报中填写的金额。面对检查人员的质问,Y某后悔不已,承认了自己匿报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该公司存在偷漏税行为。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向该公司追缴增值税逾2.93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1.76万元。

  税务部门通过制定税收政策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税收红包”,是为了助力企业健康成长,优化营商环境,以此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和谐发展。税务部门提醒,合法合规的经营才能给企业带来健康长远的发展。

  

 


编辑:周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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