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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3.3万家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浮动
2017年06月19日 11:29 来源:浙江在线   记者 段琼蕾 通讯员 任社

  

 

    浙江在线-宁波频道6月1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段琼蕾 通讯员 任社)6月19日,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宁波对3.3万家用人单位实施浮动工伤保险费率。

  其中,2.1万家单位实行了费率下浮,占全部参保单位19.28%,1.2万家单位实行了费率上浮,占全部参保单位的10.94%,其余按照原费率。

  此次工伤费率调整后,宁波市区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平均缴费费率从0.449%上升至0.474%。

  本次费率调整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止。据悉,实施浮动工伤保险费率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工伤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浮动费率有助于保障工伤职工和参保企业的权益,对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具有一定作用。

  【新闻+】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编辑: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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