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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36项新政激励科技创新
2017年02月18日 11:54 来源:东南商报   记者 王元卓

  昨日,记者从市科技局了解到,我市刚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助推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造中国制造2025示范城市等系列国家战略为目标,对我市科技创新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其中对科技服务型企业的税收优惠、优先支持高端创新要素集聚等方面推出了36项政策。

  技术先进服务企业也能享受税收优惠

  《意见》首次提出在全市启动技术先进服务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意见》明确,支持企业在内部建立对外开放的创客工场等公共平台,视同为众创空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同时,面向生物医药、新材料、智能制造等细分领域培育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公共研发平台,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为鼓励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政策创新性地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创业场所使用的高标准厂房可以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

  对获得创新企业称号的给予普惠性奖励

  《意见》提出,推动以宁波国家高新区为核心载体的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优先支持高端创新要素在宁波国家高新区集聚;打造“一带两湾”,建设区域创新高地,着力加速创新资源集聚,为企业和高校院所创新提供动力支撑。

  在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建设方面,《意见》首次提出,对建有县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获得各级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称号的,依据其年度研发投入,给予普惠性奖励。同时,对经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产业技术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进行持续较大力度的支持。

  在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方面,《意见》提出,探索试行“创新团队协同”“优势企业主导”“产业联盟协作”“研发实体制”等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模式,在高端精细化工、新型磁性材料与器件、高端金属材料等领域布局一批重大科技专项。

  企业首次购买自主创新产品也有相应补助

  在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方面,《意见》提出,对企业首批(次)购买推荐目录内的自主创新产品,给予用户方或者供给方不超过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同时,以保费配套形式鼓励自主创新产品生产制造及进一步推广应用。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意见》明确提出,放宽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赋予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合理合法使用、处置科技成果及享受收益分配的权利。鼓励企事业单位以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形式对科技人员进行奖励等。

  此外,《意见》中还明确提出了实行科技保险双向补贴机制,推动科技保险创新、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健全科技人才分类考核评价机制、完善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等创新政策,进一步破除创新创业壁垒,优化全市创新创业生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编辑:邵巧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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