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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的二手车莫名其妙不见 “偷车贼”竟是原车主
2017年02月17日 14:23 来源:浙江在线   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 关耳

  浙江在线-宁波频道2月17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 关耳)花了6万多买的二手车,没开几个月就被“偷”了,而“偷车贼”竟然是原车主。对簿公堂时,原车主却说自己才是受害者,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宁海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吴某,宁海人,40来岁。2015年9月因为生意需要,以6万余元的价格从邻村李某处购买了一辆货车,双方签订了《货车买卖协议》,吴某预先支付了3万元的购车款,并约定在2016年年初付清剩余的购车款。车子开回去不久,吴某便发现车子存在不少的毛病,修理费前前后后花了5千元,为此吴某多次和李某联系,但李某一直未予理会,吴某便未再支付剩余的车款,又继续使用了该车辆5个多月的时间,双方均相安无事。

  没想到2016年2月,停在吴某自家房屋前的车子却在一天夜里莫名奇妙的消失了,消失三天后吴某收到了一封EMS快件,内容便是车子现在“所去之处”以及要求吴某尽快将余下的购车款打入李某账户内的信息,寄件人竟是李某。为此,吴某多次联系李某进行沟通,李某均拒不交还车辆。一气之下,吴某于2016年8月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货车买卖协议》,李某退还购车款3万元并赔偿修理费5千元。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电话联系了李某询问案件的详细情况。谁曾想,李某也是满肚子的委屈,李某告诉法官,当时双方签订《协议》时约定,吴某先支付了购车款3万元,余款则约好在三个月后付清。但付款期限到了之后,吴某却迟迟不支付余款,还以货车有质量问题等理由搪塞。李某想着,货车的保险已经到期了,但是车子还未过户到吴某的名下,万一在这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岂不是要自己承担责任。想到这一层,李某便拿着还在自己这里的备用钥匙偷偷的将货车开了回去。考虑到“买卖不成仁义在”,李某就当吴某支付的3万元购车款是过去5个多月的车辆使用租赁费,便随手又将车转卖给了胡某。直到法院送来了开庭传票,李某才知道吴某将自己起诉了,李某气愤不过,也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吴某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购车余款。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吴某和李某俩人慢慢有剑拔弩张的势态。承办法官在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亲自来到李某的家中做调解工作,向他详细剖析了案件的情况,由于李某已将涉案车辆转卖,现在车辆又几经易手,其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已经不可能了。听了承办法官的话,李某也觉得在理,表示自己现在生活比较困难,希望法院能多多从中调解。

  在做完李某工作后,承办法官又将吴某叫到了法庭,将案件情况与李某的生活现状向其说明,表示因车辆已经被转卖,如果采取强制执行可能费时费力又面临执行不能。毕竟吴某也无偿使用了货车数个月,希望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吴某经过认真考虑后做出退让,最终李某退还吴某购车款1万5,该案顺利结案。

  为此,法官提醒:买卖有风险,交易需谨慎。二手车交易风险大,交易时应要求卖家提供完整的手续材料,如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保险等;车辆大修后应有相关文件及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同时在购买时应仔细查验车辆情况,仔细检查发动机部分、车门焊接点等。更为重要的是签订交易合同时,要把卖方将车辆的描述、对车辆质量的承诺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合同上予以写明并保存好车辆交易相关凭证。在产生纠纷时,买方可以凭借手中的关键性证据以及合同约定的条款要求卖方赔偿,协商不成可以要求相关部门介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邵巧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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