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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 淘宝1台假苹果电脑能倒赚1万 你信不?
2017年01月16日 16:32 来源:浙江在线   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 北瑜

  浙江在线-宁波频道1月16日讯(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 北瑜)与卖家描述不符,且该电脑没有生产商的厂名、厂址、联系方式、合格证、3C认证等。2016年8月11日,宁波人林先生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从钟某经营的淘宝店购买了一台全新的苹果一体机电脑,单价为3750元。

  林先生收到电脑后,发现收到的并非苹果一体机,且淘宝店客服也承认电脑并非苹果牌,后双方未能就后续处理问题达成一致,林先生便于2016年10月向北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某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返还购物款3750元,并赔偿三倍购物款11250元,赔偿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等维权费用1000元。

  2016年10月13日,北仑法院受理了林某某的起诉后,向钟某某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送达了相关副本,并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解。

  调解过程中,销售方钟某某表示其所售一体机电脑本就不是苹果牌,图片显示电脑系统为win7而非苹果系统,况且以3000多元的价格购买苹果一体机本就不合理,对方是明知其所购买的并非苹果一体机。

  而原告林先生坚持认为对方存在欺诈,使其相信对方所出售的货物系苹果牌的一体机电脑,故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钟某某按照其所购买的商品的价款三倍的标准进行赔偿。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经多次协商,各方同意林先生退回其所购买电脑,并由钟某某赔偿林某某10000元,各方就该事项不再另行主张,林先生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另查明,林先生及其配偶另有5件同类型案件在同一时期诉至法院。

  【链接】

  所谓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明明知道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商品虽存在误导性宣传的情形,但结合原告所购买的电脑的价格及之后与销售商协商中的交流内容,原告并未因商品的虚假宣传陷入对商品的错误认识而购买该商品,而是在明知商品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下主动为之,即“知假买假”。

  那么对于知假买假,法律上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观点一、知假买假属于消费,应当得到保护。坚持该观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该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而出台的,但在之后的司法实务中,多数法院认为食品、药品之外的其他消费领域,性质和食品、药品消费并无二致,也可以借鉴这一司法解释,即经营者以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二、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不应获得赔偿。对于该观点,有部分法院以内部规定、指导意见的方式指导审判实践。例如:2016年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内部会议纪要中规定:消费者以盈利为目的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请求惩罚性赔偿,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4月2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因有违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2016年9月2日,萧山法院义蓬法庭对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法庭查实销售者虚假宣传行为已于2015年7月31日由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苏红柳床单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广告法》的行为作出了相关处罚,对于原告的知假买假行为不予保护,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价款3996元并赔偿三倍人民币11988元的诉讼请求。

  观点三、办案法官观点

  知假买假是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上发展而来的一种行为,这一行为的“打假”,实际上是从这一行为所产生的客观社会效果来说的,不可否认,在过去近20年,知假买假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为消费者维权来净化市场,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多样化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发展,“打假”过程中产生的暴利,使得以营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已经脱离了其原本的意义。更有甚者,部分职业打假人为了利益走上敲诈勒索的道路。

  近年来,法院受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数量增长幅度大,尤其是随着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明确保护,带来了职业打假人“维权”的另一波高潮。

  职业打假客观上发挥了一定的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作用,但是根据法院的受案情况,法官认为,其行为已经偏离了社会公益轨道,职业打假人已经不像以前那样容易发现假冒伪劣产品,而是主要盯着一些相对比较规范的大中型企业的商品标识等问题,而不是老百姓最痛恨的制假售假行为,加上少数职业打假人采取绑架市场监管部门,甚至采用非法手段恶意敲诈企业,谋取不义之财。从法律角度来说,在手段跟结果之间也存在失衡的趋势。知假买假行为实质上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对诚实信用的挑战,本身也是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持续发展的,诚然对知假买假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支持,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和欺诈行为可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社会诚信建设会出现偏差,社会诚信体系会受到损伤,这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是相悖的。

  因此,办案法官认为,对于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法院审理中应当严格“消费者”的界定,除却食品药品领域的四项特别规定,余者不应得到支持。另外,2016年,8月5日,工商总局提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或将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效果界定提出新的标准。


编辑:段琼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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