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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伪造证据想“多赔点” 没得到赔偿先被法院处罚
2017年01月11日 18:02 来源:宁波晚报   

  本是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却在起诉时伪造收据想“多赔点”,结果被法官识破。昨天,记者从奉化法院获悉,当事人侯某及另一名女子因伪造证据被罚款1000元。

  去年5月6日下午,奉化西坞街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张某驾驶的轿车和侯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侯某受伤。交警到场后进行了责任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侯某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侯某因事故造成肋骨骨折、头部受伤、多处软组织挫伤等,休养时间为4个月。

  去年11月17日,侯某向奉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类经济损失32012元。此后,奉化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原告侯某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收据”显示:2016年9月15日,侯某支付给代班人俞某2016年8月1日到9月6日期间的代班费共计3900元。

  然而,法官注意到一个细节:侯某提供的考勤记录却显示,这段时间,他已上班签到。因此,这份“收据”引起了法官的怀疑。为查清事实,法官向侯某就职的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向法院说明,原告侯某自2016年8月1日起已上班,不存在由俞某代班的情况。

  面对法院调查所得的证据,侯某交代了事情的原委。原来,侯某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赔款,与他人商量后,“动脑筋”找来了自己的嫂子俞某,让俞某出具了一份“收据”,证明这段时间由俞某替侯某代班。事实上,侯某早已痊愈去上班了,并不存在所谓的“代班”情况,而这份“收据”正是原告侯某为向被告张某索赔误工费3900元而伪造的。

  针对侯某的“自作聪明”,1月9日上午,奉化法院向侯某及案外人俞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这两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伪造证据,根据情况分别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侯某及俞某表示对处罚决定书没有异议,并当场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如果在案件审理中提交伪证,极易导致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造成裁判不公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邵巧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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