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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工人工资 被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6年12月23日 16:58 来源:宁波晚报 

  近日,镇海区某紧固件厂老板李某因恶意拖欠11名员工32万余元劳动报酬,被镇海法院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9个月有期徒刑,罚金2万元。

  去年8月2日,江某、蔡某、白某等11名工人已经在李老板的紧固件厂干满了整整一年,按合同,老板应该把所有的工资都结算了,可工厂的财务一推再推,除了预支的生活费,大部分工资依然没有发放。让工人们意想不到的是,到了8月底,老板也联系不上了。

  工人们没办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工厂老板李某于9月29日前支付职工劳动报酬。收到裁决后,李某不是积极想办法支付工人工资,而是选择了躲藏、换手机号等办法逃避处罚。

  躲了半年多后,李某于今年8月8日在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同月23日,被依法逮捕;11月15日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工厂负责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于李某自愿认罪,且在判决前工人工资已结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官解释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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