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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不能自行转让 转让者处4000元以下罚款
2016年12月20日 11:00 来源:东南商报 

  今年5月,鄞州区五乡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一家个体百货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实际经营者谢某,而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负责人)却为张某。经查实,该百货店确系张某转让给谢某,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双方的转让合同中不但有店铺、货物、设备等实物转让,甚至还明确了营业执照的转让。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两位当事人均表示“不知道营业执照不能转让”。

  同样,宁海县西店卡福干洗店,葛某自10月份开始经营该店,但直至被查处时,该店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仍是周某。问及原因,竟然是“嫌重新办证太麻烦”。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先要领取营业执照,这是常识,大家都懂。至于营业执照不能转让、租借,就有一部分人含糊了,当然,这其中也不乏有人揣着明白装糊涂。

  今年11月份,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在余姚、北仑、宁海三个县(市)区,对个体工商户转让营业执照情况开展专项调查。

  “共调查了7705家个体户,从业类型主要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服装、副食品、餐饮、家电五金等行业。存有或涉嫌存有转让执照行为的共592家,约占7.7%。”负责此次调查的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企业监管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城郊接合部转让营业执照现象比例比较大。从行业来看,餐饮业和副食品(含炒货)业转让营业执照现象较为严重。“592家存有或涉嫌存有转让执照行为的个体工商户,餐饮业有273家,副食品(含炒货)业有239家,分别占了总数的46.1%和40.4%。”

  从转让的原因来看,多种多样。比如,城郊接合部因为外来人口较多,人员的流动性也大,新老经营者之间往往在达成协议后将店及证照直接转让。再比如一些学校、医院周边,因为平时生意比较好,原经营者临时一个阶段没有时间经营(比如出远门或照顾儿孙),为了以后继续经营,于是将店及执照暂时转让给他人经营。

  还有一些是因牵涉到政策审批上的“硬杠子”,比如经营卷烟要申领烟草专卖证,餐饮店要环评合格并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餐饮许可证,为免重新审批的麻烦或是担心批不出,所以索性就转让老的已批出的营业执照开展经营。

  转让营业执照,根源无非就是原来经营者不想或不愿再继续经营。转让经营本无可厚非,但关键是要走合法程序。

  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自行直接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一经查实,必将受到相应处罚。”该负责人特别强调,对于转让营业执照的原经营者,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而对于用转让的营业执照开展经营的后续经营者,则可以无照经营论处。

  据东南商报 原稿标题:《营业执照不能自行转让》原稿作者:张淑蓉刘健 编辑:段琼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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