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您当前的位置 : 浙江在线  >  宁波频道 > 城事热点 > 城市快报  正文

4-5月食品价格连续上涨 宁波发了1100多万元生活补贴
2019-08-02 08:46:19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王波 通讯员 梅薇


微信图片_20190801155441.png

浙江在线-宁波频道8月2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王波 通讯员 梅薇)8月1日下午,记者从宁波市民政局获悉,宁波已向困难群众发放了今年第一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据介绍,当全省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宁波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达到3%中任意一项条件满足时,价格补贴将启动发放。据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监测,今年4月、5月宁波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分别为3.4%、4.9%,已达到物价补贴启动机制。

宁波迅速响应,在全省率先启动2019年第一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根据价格补贴机制规定,4月、5月发放的价格补贴金额分别为:3.4%×2×当地低保标准、4.9%×2×当地低保标准(计算所得金额四舍五入到整元)。经民政部门统计,两月宁波共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等民政保障对象发放补贴1154.97万元,共计18.41万人次,并于7月全部发放完。

从2018年起,宁波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将价格补贴发放范围扩大到七类人群,并适度提高补贴标准。

新政策明确,宁波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范围主要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七类。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为新纳入对象。

下一步,宁波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将密切关注物价指数波动,一旦达到物价补贴机制启动条件,及时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新闻链接:

2018年1月,宁波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1号),明确我市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在省文件规定的以全省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或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为依据的基础上,增加了与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中的食品价格涨幅联动的补贴机制,降低了物价补贴机制启动门槛,提高了补贴标准。同时,将补贴发放对象拓展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困境儿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发放标准为(SCPI/CPI)×2×当地低保标准。


编辑: 周文丹
 

 
 
相关新闻: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9-2023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