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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部!宁波地名管理条例5月施行,都有这些亮点
2020-04-29 19:39:55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王波 通讯员 梅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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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宁波频道4月2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王波 通讯员 梅薇)遏制“大、洋、怪、重”的不规范地名;引用信用机制;新建住宅不得以推广名代替标准地名……记者从宁波市民政局获悉,《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省内首部地方性地名管理条例,也是近6年来国内最新的地方性地名管理条例。

《条例》明确了各专业主管部门具体的管理范围,对民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在地名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较好解决了地名命名相关部门分工不明确、配合不顺畅的问题。

《条例》对地名命名原则和采词要求作了规定,要求地名命名要含义明确、健康,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对遏制“大、洋、怪、重”的不规范地名的命名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纪念意义的、历史悠久或者其他使用五十年以上的三种地名形态界定为历史地名,为本地保护历史地名提供了简便认定方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明确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历史地名普查工作,建立地名文化遗产普查档案。对纳入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名或者销名,对暂不使用的历史地名,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就近移用、优先启用、挂牌立碑等措施予以保护。新建城镇道路命名应当优先使用原有地名或者就近使用派生历史地名。这为保护宁波众多有着重要的历史文化传承价值地名文化遗产提供了有效的法规支持。

《条例》还明确,新建住宅区、建筑物(群)的命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命名。建设单位对住宅区、建筑物(群)推广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而建设单位在住宅区、建筑物(群)推广时,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标准地名,由专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规定同类别地名的专名部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名,这使得新增地名具《条例》明确应当建立地名地址数据联动更新机制,完善地名地址数据库的资料,并向社会无偿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进一步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目标。

此外,《条例》全国首创,将信用机制管理引入地名管理工作中。要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加强地名信用信息管理,对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获取地名命名、擅自使用未经批准地名进行商业推广拒不改正等不良信息,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信用平台。


编辑: 周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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