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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法庭直播拒执犯罪案 还专门组织了46名被拘老赖观看
2018-07-03 17:37:23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邵巧宏

被告人马某当庭被判有期徒刑1年

浙江在线-宁波频道7月3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邵巧宏)“被告人,你认罪吗?”

“我认罪”。

今天早上,宁波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40多岁的马某因拒不执行、裁定罪被海曙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与以往的案件不同的是,该案件的判决全过程在网上进行了全程直播,同时,46名被宁波法院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在宁波全市各拘留所远程观看了庭审直播。

为什么要这样做?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震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为此,宁波中院还召开了新闻打击拒执犯罪发布会,发布了宁波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拘留所直播法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判决

被拘留的老赖看完立马还了2万借款

今天早上9点,12名宁波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来到宁波中级法院的第二法庭,一起观摩一场拒执犯罪案,直播期间,20多万网友观看了庭审现场及发布会。同时, 46名被宁波法院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分别在宁波市拘留所、北仑拘留所、余姚拘留所、宁海拘留所和象山县拘留所五个地点观摩了拘执犯罪的庭审直播。

站在法庭上的被告人马某,是一起民间借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公诉机关指控称:2018年2月24日,海曙法院判决马某向王某归还借款278.98万元。判决生效后,马某未主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马某将登记在其另一身份证名下的位于江北区一套房产私自转让给他人,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导致海曙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8年6月1日,马某至海曙法院投案,次日被移送至公安机关。

海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在明知负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的情况下,随意处分房屋转让后的所得款项,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结合其自首情节,当庭宣判马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庭审结束后,在拘留所旁听庭审的被执行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邹某因未归还18万元借款被江北法院司法拘留,观摩庭审后,他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会吸取教训,不再逃避执行。事后,邹某通过执行干警联系其朋友,支付了2万元借款。

宁波全市法院将建立常态化打击机制

并定期组织集中宣判

发布会现场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宁波两级法院一直致力于依法从严打击拒执犯罪,努力营造尊重裁判、尊重执行的良好社会氛围,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2015年至今年6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拒执犯罪案件35件,判决被告人39人;其中公诉34件38人,自诉1件1人。按照案件类型区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2件22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10件11人,虚假诉讼罪2件5人,妨害公务罪1件1人。

今年以来,为全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宁波两级法院持续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力度。4月,宁波中院出台实施意见,推动全市法院整合刑事审判资源,完善打击拒执犯罪协作指导机制。5月上旬,市公检法联合发布通知,在拒执罪案件线索移送与反馈、证据审查与补充、立案、起诉、审判各环节的衔接等方面达成共识。

5月底,宁波市公检法再次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抗拒法院执行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基础上,对拒执罪涉及的相关概念予以细化,推动公检法在办案时形成统一标准。

《若干意见》将以下两种情形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第一,被执行人、担保人得到房屋或厂房拆迁费、土地补偿款或者其他来源的财物后,将上述财物随意处分或隐匿、转移至他人名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第二,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张贴腾退公告、送达腾退通知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告和通知,仍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若干意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定对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可以从宽处罚。

为畅通自诉渠道、发挥自诉功能,《若干意见》对当事人提起自诉的时间节点、需提交的材料、受理的条件和各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等事项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确保让自诉成为惩治拒执犯罪的重要救济途径。

《若干意见》出台后,市公检法联合打击拒执犯罪的成效已开始显现,拒执案件在公检法间的流转实现提速,7月2日至7月3日,在宁波中院组织下,慈溪、鄞州、海曙、江北、余姚、奉化等法院对9起拒执罪案件开展第一轮集中宣判。

“今后,对于拒执犯罪,全市法院将建立常态化打击机制,并定期组织集中宣判,保持高压态势,形成震慑效果。”宁波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卫华说,“此外,宁波中院还将继续强化拒执犯罪联动协调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等单位的配合,形成合力打击拒执犯罪的大格局。


现场邀请了12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宁波中院发布十大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上,宁波中院发布了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中可以发现,被执行人领取拆迁安置费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被执行人拒不腾退房屋,已成为拒执犯罪的常见类型。

2015年11月,慈溪法院判令被告人胡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连带清偿本金293万元及利息。胡某未主动履行,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10月,胡某领取其家庭共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374余万元后,将部分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上述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慈溪法院以胡某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胡某到案后,主动偿还88万元款项,取得了申请执行人谅解。2018年4月27日,慈溪法院根据公诉机关指控,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胡某提出上诉,宁波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宁波某灯具公司及孙某是余姚法院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案件标的超过350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余姚法院对该公司所有的两处抵押房地产启动拍卖程序。该院两次下达腾房通知,并于2018年4月27日到现场督促腾房,但上述单位、个人拒不配合,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同日,孙某被余姚法院司法拘留,并以涉嫌拒执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后,上述涉案房地产已腾空并交付执行。余姚法院根据公诉机关指控,于2018年6月20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单位宁波某灯具公司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编辑: 周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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