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宁波频道12月28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段琼蕾 通讯员 任社)12月28日,记者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切实减轻肝移植患者医疗费负担,积极探索以绩效评价为核心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试点,从2018年1月1日起,我省将在全国率先开展肝移植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的试点。
肝移植术按“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移植手术费的个人先自理比例为30%。省内四家医院纳入试点范围,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是其中之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肝移植术医疗费就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两类对象可享受此项政策
肝移植术纳入医保支付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浙江省户籍患者,或在接受肝移植术前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的患者。
有三种适应证的规定
肝移植术纳入医保支付的限定支付范围限以下适应证之一:1.终末期肝病;2.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3.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AFP水平≤400ng/ml、组织学分级为中或高分化)。
省内4家医院这个手术可享受待遇
试点医院为: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树兰(杭州)医院。
医疗费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必须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入院登记,经认定符合支付规定的肝移植手术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直接刷卡结算,参保人员只需向医院支付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大大减轻了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对疗效有绩效激励
为提高肝移植患者的生存率,医保部门对这四家医院的肝移植手术疗效有绩效激励,该由医保基金承担部分的医疗费医保部门按70%至90%的比例支付给医院,余下部分资金的支付与患者的生存时间挂钩。
温馨提示:参保人员如去浙江省内其他三家试点医院进行肝移植手术的,应事先办理转外地就医备案手续,并使用本人社会保障卡直接刷卡结算,不能现金垫付后再申请零星报销。在非试点医院发生的肝移植术医疗费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