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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近岸海漂垃圾监管处置意见出台
2017年12月12日 09:53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 余建文 通讯员 刘御芳

  记者昨日从市海洋与渔业局获悉,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宁波市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对我市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及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作了全面规定,以有效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

  前期调查发现,我市近岸海漂垃圾主要种类及来源有5类:一是养殖牡蛎的橡胶轮胎和养殖渔排、废弃网具等渔业生产弃置物;二是沿岸居民、船舶抛弃的垃圾以及滨海旅游产生的垃圾通过河流入海;三是象山港、三门湾海域泛滥的互花米草及其他植株;四是捕捞渔船等产生的废机油及油水混合物;五是工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随海流携带的外源输入漂浮垃圾。海漂浮垃圾不仅影响海洋景观,可能阻碍海上交通,还会损害海洋生物,破坏海洋生态系统健康,且可能通过生物链传播危害人类健康。

  2013年起,市海洋部门启动“象山港海域海洋表层废弃物清理”公益行动,5年来累计投入专项经费130万元,打捞并集中处理表层芦苇、秸秆和生活垃圾等废弃物4400余立方米,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此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将海洋垃圾监管工作列入2017年全面深化改革和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要求进一步完善机制、细化任务措施。

  《意见》明确了近岸海域海漂垃圾整治对象和整治范围,提出了组织领导、打捞清理、源头治理、监管处置能力建设、防控长效机制建设等五项主要任务措施。根据计划,2018年实施石浦港海漂垃圾联合整治工作试点,2019年全面开展近岸海域海漂垃圾的清理处置行动,到2020年底,基本形成近岸海域海漂垃圾监管处置工作的长效机制,有效提升处置能力,基本实现岸滩干净整洁、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明显减少、区域入海垃圾得到切实防控的总体目标。

  

 


编辑:周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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