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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查处特大刷单平台 216家电商企业 涉案金额502万
2017年07月24日 13:16 来源:浙江在线    记者 李华 通讯员 张淑蓉 唐小衡

  浙江在线-宁波频道724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李华 通讯员 张淑蓉 唐小衡)“产品质量好,发货速度快”、“企业实力强,产品质量好,性能稳定”……

  网络购物,好评如潮的网站或商品,自然更能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也更增添其下单消费的欲望。殊不知,如今网上看到的那些所谓“好评”、“信誉”、“搜索排名”等,有些并非真正来自消费者的客观评价,而是来自“刷单”或称之为“炒信”。

  近日,宁波市首个为工贸企业阿里巴巴诚信通店铺刷单的网络平台被查处,该平台所属企业——宁波高新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东钱湖市场监管分局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但是,该案却远未完结,由该平台牵扯出来的合作涉嫌刷单企业多达216家,广涉我市东钱湖、鄞州、镇海、江北、高新区等多地。此系列案件也堪称宁波“炒信第一大案”。

  网店企业不经意的一句话牵出了刷单大案

  2016年4月,东钱湖市场监管分局在对辖区一家企业的阿里巴巴网店销售情况进行上门检查。在向企业主了解生意过程中,老板随口提到如今网上生意难做,至今阿里巴巴网站上一单都没有接到过。

  听了此话,执法人员心里一下就有所警觉:不可能啊,上门之前,检查该企业在阿里的店铺,明明显示有多单成交记录。揪住疑点,执法人员就进行了连番追问,几个来回,招架无力的企业主就不得不承认:自己网站上的交易都是虚假的!是通过“刷单”手段刷出来的!

  及此,一个为企业进行刷单操作的网络平台方才初露端倪。

  “初步估计与该平台合作的企业不止一家,为不打草惊蛇,我们专门向市局经检支队作了汇报,一开始只是在外围对该平台进行调查取证。”负责此案的东钱湖市场监管分局市场规范科副科长王栋说,2016年10月,在掌握了基本情况之后,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决定由经检支队牵头,东钱湖市场监管分局为主,鄞州等县市(区)局、分局通力合作,共同协办此系列案。

  于是,一张大网悄然撒开,各地的查处工作有条不紊展开。

  好评和关键词排名让刷单成为一门生意

  “这个平台主要是为企业设在阿里巴巴的诚信通店铺提供第三方托管运营服务,具体托管服务包括:旺铺美工、文案策划、图片处理、信息发布、相册制作、关键词优化以及阿里巴巴首页上搜索排名提升等。”不久,镇海区市场监管局首先传来查办信息。

  经初步调查发现,该平台一般直接派业务员与企业接洽,以宁波高新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宁波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歇业)名义提出合作意向,签署合作协议后,该平台采取了先由员工控制的买手账号,下单购买企业阿里巴巴店铺的商品,随后商品的购买货款实际由企业支出的方式进行虚假交易,买手在交易结束后还会为商品发布虚假好评。实际上双方未发生真实的商品交易。

  “双方合作协议的重要一项内容是关键字优化服务,即提高关键词排名。通过刷单,消费者在阿里巴巴网站搜索某类产品时,该企业的产品就会排到网站搜索结果的前几页。”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也随之查实了相关情况,其执法人员解释到,“排名一高,企业询盘就多,成交概率就大,业绩也将随之上升。关键是只要刷单一直进行,企业就能长期占据搜索排名前列。这对其他企业来说就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在对涉嫌刷单炒信企业的调查中,执法人员通过调取阿里巴巴平台后台交易信息,发现其中的刷单记录一目了然。将这些刷单记录与取证发现的企业刷单记录对比后发现,两者也完全一致。

  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通力合作,互通有无的追查之下,“炒信”企业无从抵赖,纷纷承认在阿里巴巴网站上进行虚假交易、发布虚假好评的事实。而该行为的实质即是通过制造虚假交易、好评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216家电商企业涉案涉及订单金额达502.85万元

  “截止目前,整个系列案件已全部查清并陆续结案。查实该刷单平台共为216家企业实施刷单操作,已查实的刷单数量达到3894笔,涉及订单金额达502.85万元。”据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处负责人介绍,目前已有93家涉案的刷单企业被立案查处,已结案61起,罚没款97.9万元。

  该负责人还表示,从本系列案件参与刷单的企业来看,大部分都知道刷单是怎么回事,有什么后果,因此在与平台合作时,都会让平台重点刷那些主推的产品,即所谓的打造爆款。

  而且刷单的大多是一些行业细分领域的企业,只要连续刷几次,排名均能够靠前。“对这些企业来说,是真正的得益者。这也就是为什么会有那么企业参与其中的真正原因。”

  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也呼吁广大中小企业,不要贪图一时暴利,诚信经营、合法经营才是企业做大做强、基业长青的根本保障。

  【浙江新闻+】

  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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