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宁波市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与相关区管理体制配套政策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0号)文件精神和市住建委的统一工作安排,从2017年1月15日开始,原江东区的新建房屋交存(免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修以上使用业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修以下使用业务以及房屋拆迁或灭失后退款业务交由鄞州区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受理。
鄞州区受理点有两个,分别位于彩虹南路15号608室(原江东区房管处)和惠风东路278号309室(鄞州区住建局)。其中,彩虹南路15号608室受理房屋拆迁或灭失后的退款业务,联系电话为87849334。惠风东路278号309室受理除房屋拆迁或灭失后退款业务外的其他业务,联系电话为87419028。
据宁波晚报,原稿标题《原江东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相关业务今起到鄞州区办理》,原稿作者周科娜,编辑段琼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