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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酒驾处罚标准 保险公司给不给赔?
2017年01月13日 16:38 来源:浙江在线-宁波频道   记者 邹洪珊 通讯员 路余 马红伟

  浙江在线-宁波频道1月13日讯(记者邹洪珊 通讯员路余 马红伟)慈溪的洪先生与吴先生的(化姓)驾驶的轿车在路上发生了刮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来就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在谈赔偿问题时,洪先生却一纸诉状,把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事故发生后,交警赶到现场,发现洪先生一身的酒味。他承认,开车前喝了点酒,一测酒精含量,又没有到达“酒驾”的处罚标准。于是,交警开具的事故认定书上,洪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先生无责任。

  洪先生就拿着事故认定书,到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被拒绝了。保险公司的理由是,驾驶人饮酒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坚持不予赔付。但洪某认为,自己驾车前虽喝了一点酒,但经交警大队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mg/100ml,未达处罚标准,不属于“酒驾”。

  双方协商不下,洪先生只能起诉到法院。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洪某(化姓)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由慈溪法院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以“驾驶人饮酒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为由拒赔,缺乏法律依据。驾驶人喝酒后是否“酒驾”应当以公安部提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T19522-2010)为认定标准。而按照该标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时的驾驶行为才是酒驾,而原告洪某的检测值仅为11mg/100ml,并不构成酒驾,保险人不能因此免责。

    记者了解到,双方经法院调解自愿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赔付洪某诉请赔款的一半左右,洪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在此,法官还是要提醒一句,喝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低于20mg/100ml,虽没有达到处罚标准而未被处罚,但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平安幸福,还是要做到“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


编辑:段琼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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