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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宁波将出台地方性法规
2016年08月30日 13:47  来源: 宁波在线  记者 王丹静 通讯员 郑怡

蓝天白云下的宁波 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 郭戟铠 摄

    浙江在线8月30日讯(记者 王丹静 通讯员 郑怡)8月29日上午,在宁波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宁波市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阳辐射、风、热量、云水、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是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条例(草案)》鼓励合理利用太阳能、风能进行供热、发电,通过人工影响天气合理利用云水资源以及在农业、旅游气候资源方面开发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太阳能或者空气能热水系统、供热系统、制冷系统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气候资源利用系统。

  鼓励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和太阳能、风能等多能利用照明系统在城乡基础设施中的应用。

  对新建工业建设项目年综合能耗超过五千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并要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此项目纳入节能评估和审查。

  对于风能资源较为丰富的海岛、沿海岸线等地区,应当合理进行开发利用,推广利用风能资源,风能发电建设项目应减少工程实施对山体、植被、道路、水土等方面的影响,并做好项目建成后修复、恢复、养护等工作。

  《条例(草案)》对气候资源的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气象等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对可能造成气候环境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前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加快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

  《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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