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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银行贷款高利转贷给朋友 慈溪男子因此获刑
2018-07-10 17:38:11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 路余 孙淑女

孙某在庭审现场

浙江在线-宁波频道7月1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 路余 孙淑女)向银行申请贷款,再将这笔贷款以民间借贷的方式,加息转借给朋友,以谋取利息差,这种看似“精打细算”的小聪明,实则充满着巨大的风险,触犯了法律的底线。近日,慈溪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高利转贷罪,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8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2017年5月,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报案,称慈溪男子孙某存在涉嫌高利转贷的行为,并提供了一些证据。公安机关随即展开调查,发现被举报有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牟利的孙某是慈溪某电器厂的经营者。

事情的来龙去脉很快被理清。早在2011年11月,孙某以其经营的工厂名义,从银行贷款350万元。然而这笔钱根本就没有被他用于工厂运营,而是出借给了朱某。之后,孙某先后六次收取朱某给付的利息,合计39万余元,除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外,孙某“空手套白狼”坐收24万余元。

2012年8月、9月,孙某又如法炮制,以自己工厂的名义从银行先后贷得400万元、600万元,随后又转手将两笔贷款出借给朱某,并先后四次收取朱某支付的借款利息70万元,在付完银行的贷款利息后,还净赚32万余元的差额。

“因为朱某缺钱向我借,我没有其他钱,只有从银行贷款借给他。他跟我提出来给我2分利息,我心里想赚些钱也好,就借给他了。”案发后,孙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法院认为,孙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属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若单位犯此罪,将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在进行金融借款或民间借贷时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了追求所谓的高额利润逾越法律和道德红线,不仅会有血本无归的经济风险,还会有身陷囹圄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银行作为高利转贷行为的受害方,要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和贷款资金去向的审查、管控,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金融风险的发生。


编辑: 仇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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