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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真格了!20天后,宁波将对垃圾不分类行为开罚单
2019-09-10 14:04:52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邵巧宏

浙江在线-宁波频道9月1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邵巧宏)前两个月,上海的垃圾分类一度上了热搜,然而在环境面前,没有人能够豁免,今年5月宁波出台《宁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为垃圾分类保驾护航。这也意味着,10月1日起,在宁波,生活垃圾不分类将可能被罚!

距离条例正式施行还有20天,今天早上,宁波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汇报了近期宁波垃圾分类情况及回答了一些市民关心的问题。

垃圾分类没做好有哪些处罚?

在发布会上,“垃圾分类做不好将被罚”成为了大家较为关注的点,毕竟涉及每个人的利益。

《条例》中规定,对个人和单位如没做好垃圾分类有了相当严格规定,“个人或单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及时处理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或者装修垃圾未先装袋、捆绑的且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那么是否一出错就要被罚呢?对此,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陈德良解释说,考虑到现阶段群众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养成需要一个过程,《条例》将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既体现法规的严肃性,又考虑实际的可行性。对初犯者还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活动抵扣罚款等。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自此,垃圾分类绝不是随便说说,而是正式进入了“强制时代”。

小区里面罚单怎么开?谁来执行?

对于小区里发生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由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以及巡查发现,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条例》规定经法定程序后给予相应处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个人首次违法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的,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并在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情况下,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目前,宁波市正在推广“非接触性”执法,对垃圾分类违法行为也将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现场情况进行收集和记录,形成特定的影像数据资料,并以此为证据实施行政处罚。

怎样杜绝垃圾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的现象同样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冷了市民垃圾分类的热情呢?

据了解,相关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将采取以下措施:落实社会监督,建立混装混运的监督举报制度,在小区公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收集运输单位信息,以及监督举报电话。同时,严格行业监督,要求收集运输车辆安装摄像头等监控设备,对收集运输过程进行监管;并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查,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和处理。另外,将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条例及相关法规对违规单位处以罚款、取消特许经营资格等处罚。

据了解,自8月1日宁波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会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行动,强化制度保障、完善基础设施、健全收运体系、营造良好氛围,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止目前,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基本全覆盖。据宁波市统计局统计,市民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达93%,支持率达97%,生活垃圾分类整体工作在今年一、二季度全国46个重点城市考核中均排名第三,是拥有完整分类处置体系的城市。




编辑: 周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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