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您当前的位置 : 浙江在线  >  宁波频道 > 城事热点 > 社会热点  正文

不戴安全头盔要罚款了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2019-06-24 16:11:27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王丹静 通讯员 周瑾

浙江在线-宁波频道6月24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王丹静 通讯员 周瑾)“要像管理机动车一样管理非机动车,”6月24日上午,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召开新闻通气会,7月1日起,经过修订的《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公安交警部门将对驾乘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在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新闻通气会.jpg

不戴安全头盔要罚款了

对驾乘电动自行车的市民而言,此次修订最大的影响在于加强了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的管理和处罚。《条例》规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首次和第二次违法的,处20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处50元罚款;处罚款或者警告后,交警将责令当事人改正。

对驾驶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上道路行驶,《条例》也进行了规定。驾驶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0元罚款,并收缴拼装、改装装置;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在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行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此外,《条例》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及经营企业、快递外卖从业人员及企业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对于驾乘共享单车没有戴头盔,交警部门也会一视同仁依法予以处罚。

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也要抓拍

同时,为了加强执法力度,从今年5月1日开始,交警部门再次提升了“黑科技”,已经陆续在宁波市部分路口、高架、隧道等处设置了电子警察,抓拍非机动车高架闯禁、隧道闯禁等交通违法行为,对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了告知及劝导佩戴安全头盔。

但是,从7月1日起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不会再收到劝告短信,而接收到的会是将要受到处罚的短信了。交警部分表示,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交警部门都会采用电子警察抓拍与现场执法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要像管理机动车一样管理非机动车。

新闻链接:

目前,宁波市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为505万辆,近年来,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总量大、占比高,已经成为交通事故死亡的“大户”。根据全口径统计,2018年全市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人数占当年事故死亡总人数的44.79%;同时,在事故死亡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中,因颅脑损伤致死的比例为88.89%。由此可见,安全头盔对于骑行者来说,相当于轿车驾驶员所系的安全带,是十分重要的。

自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正式开始实施以来,宁波市公安交警部门严查电动自行车上路未悬挂号牌、逆行、闯红灯、违法载人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进行了劝导,切实维护道路通行秩序。据不完全统计,我市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佩戴率达到了71%以上。今年1—6月,我市发生的涉及二三轮电动车交通事故同比减少了13.68%,死亡人数同比减少了14.78%。


编辑: 周文丹
 

 
 
相关新闻: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9-2023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