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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高利转贷他人牟利
2018-08-27 17:31:18 来源: 宁波日报

  向银行申请贷款,再将这笔贷款以民间借贷的方式,加息转借给朋友,以谋取利息差,这种看似“精打细算”的小聪明,实则充满着巨大的风险,触犯了法律的底线。近日,慈溪一男子因犯高利转贷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8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早在七年前,孙某就以其经营的电器厂名义,从银行贷款350万元,但这笔钱根本没有用于企业运营,而是出借给了他人。之后,孙某先后六次收取对方给付的利息,合计39万余元,扣除银行贷款利息,孙某“空手套白狼”坐收24万余元。

  2012年八九月期间,孙某又如法炮制,以自己工厂名义先后从银行贷得400万元、600万元,转手又将这两笔贷款出借给他人,共收取利息70万元,净赚32万余元差额。

  去年5月,孙某涉嫌高利转贷的行为暴露,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知道事发的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根据我国刑法,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若单位犯此罪,将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任何人在进行金融借款或民间借贷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为追求高额利润而逾越法律红线,不仅会血本无归,甚至可能因此身陷囹圄。同时,作为高利转贷行为的受害方,金融机构要强化对贷款资金用途真实性和去向的审查、管控,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的发生。

  (路余 孙淑女)


编辑: 仇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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