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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院向“虚假诉讼”亮剑!史上最严措施来了
2019-08-09 10:16:27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 钟法

浙江在线-宁波频道8月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 钟法)虚假诉讼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还损害了人民群众合法利益。8月6日,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宁波中院出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最高可罚百万、违法的将被追刑责,同时,法院可通过“信用宁波”等网站向社会发布不诚信诉讼者名单,并报送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记入相关信用档案。

宁波两级法院自今年6月13日起,全面启动为期半年的“全市法院整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重拳惩治虚假诉讼行为,坚决遏制虚假诉讼蔓延滋长的态势。今年以来,宁波全市法院共摸排涉虚假诉讼线索199条,涉及标的额4.1亿元。其中,已判刑20件(含“套路贷”)件,拘留2人,罚款20人,其他处理14件(驳回起诉、指令再审、提起再审、训诫等)。

实施意见全方位、立体化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践指引,并对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者形成强有力的司法震慑。

这十种情形将被认定为虚假诉讼

实施意见列举了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的十种情形,包括隐瞒对方住所地,冒充他人参加诉讼,提交虚假证据,胁迫利诱证人,对已清偿债务提起诉讼,对空白借条、协议进行伪造变造后起诉,对同一笔债务重复起诉,恶意串通,虚假陈述等。

在确定虚假诉讼范围基础上,实施意见坚持关口前移,在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加大防范虚假诉讼力度,构建起宁波法院史上最严密的防范虚假诉讼网络。

立案阶段,要求法院对当事人提供“一对一”的虚假诉讼法律风险提示和告知释明,并进行关联案件检索和预警名单检索,从源头上遏制虚假诉讼。

审理阶段,一方面,要求法官在审理时重点防范容易滋生虚假诉讼的六种情形,包括公告后缺席审理判决,当事人拒不参加诉讼且委托代理人对事实陈述不清,当事人之间属于亲近关系或共同利益关系,原告诉请标的额与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当事人之间无实质性权益争议,证据不足仍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等;另一方面,将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公司分立(合并)纠纷、企业破产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六类案件列入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法院可向关联案件当事人发送涉诉信息,并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和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执行阶段,除关注常规涉嫌虚假诉讼情形之外,还应严格审查当事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如存在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等情形,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并将相关情况函告仲裁、公证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外,公告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地,为压缩虚假诉讼行为人通过公告送达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空间,对于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无法送达的情形,法院可以通知原告补充相关信息材料,并规定了拒不提供的法律后果。

惩治最严厉:最高罚百万 构成违法的将被追刑责

那么,如果发现存在虚假诉讼行为,法院可采取哪些司法制裁措施?实施意见规定了宁波法院史上最严厉的处罚措施。

根据当事人实施虚假行为所造成的不同后果,实施意见对相关司法制裁措施进行了分级规定,其中,对虚假诉讼行为致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裁定、调解不当,且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失的,对自然人应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并处以5日至15日的拘留;对单位应处以5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5日至15日的拘留。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处罚措施外,法院可通过“信用宁波”等网站向社会发布不诚信诉讼者名单,公示期限为5年,同时,报送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记入相关信用档案。

实施意见还将惩治对象扩大至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涉嫌虚假鉴定、审计、评估的相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等,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实施意见体现了宁波中院在整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中坚持“刀刃向内”的勇气和决心,明确规定法官因重大过失,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未识别虚假诉讼,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此外,实施意见还规定了虚假诉讼举报奖励机制以及审判人员防范、查处虚假诉讼案件表彰机制。



编辑: 周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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