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宁波频道7月26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 蒋健芳)近日,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鄞州区法院公开宣判。
2017年以来,以童某为首要分子,周某、董某、袁某、杨某等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区域内,逐步通过争夺工程、非法采矿获取经济基础,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为非作歹,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鄞州区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期间,与公安机关召开案件协调会三次,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建议10余条,层层引导公安机关深挖余罪漏犯、依法准确定性、全面完善证据,最终确定该案性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鄞州区检察院认为,该犯罪集团除了存在刑事犯罪外,童某伙同他人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情况下,在塘溪镇某承包山上非法采矿,并安排董某、袁某管理现场、记录塘渣数量,获利50余万元,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该地块受损山体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为48.99万元。
2019年5月,鄞州区检察院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以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童某、袁某、董某三人还应承担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的民事责任。最终,首要分子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袁某、董某还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童某、袁某、董某共同承担采挖区地块修复治理费用及治理方案编制费用共计人民币48.99万元。
鄞州区检察院立足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自2018年9月以来,该院共审查起诉非法采矿案5件21人。这些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长达数年,且非法开采矿产数量巨大,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社会影响恶劣。这些案件表明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方面尚存在不足之处。
因此该院向相关部门发送检察建议,建议健全综合执法制度,多管齐下全面监管;严格刑事案件移交制度,分别追责不留余地;重视法制宣传教育警示,营造明理守法环境。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制定了整改落实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