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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公司人事“偷梁换柱”为自己补缴社保 东窗事发后被辞退
2019-06-24 16:13:55 来源: 浙江在线 通讯员 凌静寅 董自龙 记者 段琼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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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宁波频道6月24日讯(浙江在线通讯员 凌静寅 董自龙 记者 段琼蕾)宁波市鄞州区一家公司的人事利用职权之便,侵占本该为其他员工补缴社保的费用,私用为自己补缴了入职前的社保,东窗事发后被公司追回补缴款1000余元并罚款2000元后辞退。她把公司告上仲裁委,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退回罚金。

6月24日,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了解到,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刚审结完这起人事上演“偷梁换柱”戏码的案件,裁决驳回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但需退还罚金2000元。

2018年6月,王某于入职鄞州区一日用品公司,负责人事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在今年3月,王某即被公司辞退。

原来,去年8月,公司要求王某为另一员工李某办理同年7月社保补缴手续,王某携带公章到鄞州区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后,想到自己入职前脱保了一个月,于是她“灵机一动”为自己补缴了入职前一个月(2018年5月)的社保,而没有为李某补缴社保。

期间,为符合补缴要求,王某还利用公司公章伪造了一份期限为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的虚假劳动合同,把自己入职时间“提前”一个月。

用别的员工的一个月社保补缴费交了自己一个月的社保补缴费用,因为金额等同,单位收到的当月社保账单显示总额就不会有问题,这出“偷梁换柱”的戏码本应天衣无缝。但让王某没想到的是,今年3月,另一员工李某因购房需要查询自己参保记录时,发现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去年7月的社保,导致因社保缴费月数不足不符合购房资格条件。

王某起初还抵死不承认,谎称是社保经办机构工作失误。该公司向社保经办机构核实情况,找出了去年王某办理补缴手续时提交的材料,包括当时其自己填写的补缴申请表、自己签订的虚假劳动合同等,至此东窗事发,王某再也无法抵赖。

鄞州区仲裁委认为,王某身为公司人事,利用职务之便携带公章外出,违反公司补缴社保的指令,私自采取虚构劳动合同、侵占公司财产等手段为自己补缴入职前社会保险。该行为属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公司因此解除与王某间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向王某追回1000余元社保补缴款也是依法有据,但另向其收取2000元罚金,没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依据,因此需退还。

(资料图,图片由通讯员提供)


编辑: 周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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