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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宁波法院为汽车消费者维权那些事
2019-04-17 16:00:15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 尹杉

浙江在线-宁波频道4月17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 尹杉)西安女司机引擎盖上一哭,把自己哭成了“网红”,还一路披荆斩棘,终让奔驰给了自己一个满意的答案。在宁波,百万奔驰车主张律师的维权还是在进行中。宁波法院近几年也审理了不少涉问题车辆的案件,他们最终结果怎样?今天就让我们来盘点一下!

二手宝马竟是泡水车!法院判决退车并赔百万元

花30多万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结果发现这竟然是辆水淹车,去找二手车公司交涉,对方却避而不见,无奈之下诉至鄞州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二手车公司返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

原告陈先生起诉称:2017年1月,原告以30多万元的价格在宁波某二手车经纪公司购买到一辆二手宝马车,其后在行驶过程中经常出现无故熄火、显示供油系统故障及停车灯、日间行车灯失效等问题。原告多次前往宁波私家车维修中心进行检验修理,发现该车于半年前发生过重大理赔事故,并有水泡、水淹及涉水行驶记录。此外,二手车买卖合同抬头甲方处有原车主王某的签名及二手车公司的盖章,原告了解到王某其实是该二手车公司员工。原告认为二手车公司利用员工身份证登记回购车辆,系共同欺诈,故起诉该公司及王某,要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赔偿三倍价款100余万元。

庭审中,被告二手车公司答辩称:1、销售时公司已明确告知原告涉案车辆存在涉水问题,原告坚持购买,被告不存在欺诈;2、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备注栏未注明无泡水,其他同类合同中如果车辆没有泡水情况,他们会注明无泡水;3、原告购车时已通过网络查询车辆的事故及维修情况,知晓车辆涉水事故;4、王某系公司员工,其签订合同是履行职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王某也答辩称其售车时已明确提示车辆涉水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及两被告均认可二手车公司在涉案车辆买卖关系中系销售者而非中介,且合同中未约定中介费或其他获利,亦可印证其非中介。二手车买卖中,销售者具有专业优势地位,应对其知晓的车辆缺陷向消费者进行提示,被告二手车公司在庭审中也承认其对车辆事故情况在销售时已明知,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已明确向原告进行了提示。该车辆以正常二手车价格出售,若原告明知涉案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仍愿以正常价格购入亦不符合常理。被告二手车公司未明示告知车辆存在严重泡水事故,也不能从其他行为推定原告已知晓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仍愿意以正常价格购入,应认定两被告以欺诈手段与原告订立买卖合同。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原告陈先生返还车辆,被告二手车公司返还购车款并赔偿100余万元。

二手车当新车卖?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2018年4月,孟先生在象山某4S店购买一辆江铃牌多用途货车,当日全额支付购车款8万元。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孟先生发现变速箱有异响,而销售人员坚称该车辆是新车并保证无任何质量问题。孟先生遂向工商部门投诉,在调查中发现,该车曾于一个月前被卖给当地A公司,但在5天后被退还。孟先生大呼“上当”并诉至象山法院,认为这是典型的销售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4S店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其所掌握的涉案车辆相关信息,但其明知涉案车辆曾销售给他人,并被他人使用后退回,却未就该情况向孟先生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应认定为欺诈行为。法院判决撤销汽车销售合同,孟先生支付车辆使用费3000元,4S店将8万元购车款全数退还并赔偿24万元(按购车款三倍计算)。

才开3年轿车就自燃 法院判决4S店赔18万

2010年7月,王女士在慈溪某4S店共花34万余元购置了一辆奥迪牌轿车,购车后,该车在4S店的保养维修记录均正常。2013年8月24日上午8点,正常停放在停车场的轿车突然起火燃烧,车子严重烧损。慈溪消防大队对火灾事故调查认定:起火点为奥迪车车头,起火原因可排除遗留火种和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但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和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事故发生后,王女士和4S店多次协商未果,向慈溪法院起诉:请求判令4S店赔偿其车辆损失。经评估,损失为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正常保养、使用且不存在非法改装,车辆处于停放状态时发生自燃,应推定4S店销售给王女士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4S店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起火不属于车辆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判决4S店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18万余元,并负担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鉴定费、评估费等。4S店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新车电瓶非原装?法院判决更换原装并赔偿

2017年12月18日,吴女士花24万余元买了一辆大众途观。一个月后车子出现无法启动的情况,送到4S店维修时发现车辆电瓶并非出厂电瓶。吴女士认为4S店故意将存在质量瑕疵的机动车出售给她,并隐瞒或不告知该车辆存在的瑕疵,构成销售欺诈,向法院起诉要求4S店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女士应当对4S店存在欺诈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4S店换了电瓶,故对吴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4S店对于车辆的专业知识明显高于一般消费者,其注意义务应大于吴女士,要求吴女士在交付时查看所有车辆配件并承担交付后的风险对吴女士过于苛责。4S店自认在接收和销售涉案车辆时均未对车辆的电瓶进行检查,明显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瑕疵履行,因电瓶存在质量问题不属于汽车退换范围,判决4S店为该车更换相同型号的原厂电瓶,并赔偿1万元。

事故车当新车卖?4S店退款又赔钱!

“如果不是在车内捡到临时保单,我就上当了!”

2018年1月,林女士从江北某4S店购买依维柯小型普通客车,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林女士依约向4S店支付了定金及购车款,并缴纳了车辆保险费及车辆购置税等。

在使用过程中,林女士发现该车车窗明显有裂痕,车后尾灯存在粘补痕迹,车辆前后部位均存在喷漆的情况。与此同时,车内后排座椅下居然还有一张临时保单,经保险公司查询,得知该车曾发生过交通事故并进行过维修。林女士多次与4S店沟通未果,诉至江北法院。

经法院调解,林女士退还车辆,4S店将购车款全额返还,并另支付林女士补偿款10万元。


编辑: 周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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