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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企业,1月起就业登记与社保登记可以在这里办
2019-01-15 16:16:50 来源: 甬派客户端 记者 胡琳芸 周琼 通讯员 任社


  (资料图)

  今天,甬派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2019年1月份起,宁波实施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协同办理,同时实现信息共享。

  也就是说,以后你只需要在网上登录一个页面,就能完成这两项业务的办理。

  具体如何操作呢?请看这里。

  办理平台

  你只需要登录托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就可以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地址:http://shbxwsb.nbhrss.gov.cn:8080/sionline/)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登录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后,进入业务操作界面,先进行社保登记并提交,社保登记审核通过后,再进行就业登记信息录入(或修改)并保存,完成就业登记。具体操作说明如下:

  社保登记信息录入

  1.人员增加和续保时,选择“户口性质”,选项为:

  (1)市区非农业户口(市区指宁波大市范围);(2)市区农业户口;(3)省内非农业户口;(4)省内农业户口;(5)省外非农业户口;(6)省外农业户口;(7)港澳台;(8)外籍。

  2.人员中断的时候要选“变动原因”,选项为:

  (1)因劳动者意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含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含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5)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6)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此项由事业单位勾选);

  (8)其他原因解除聘用合同的 (此项由事业单位勾选);

  “变动原因”将作为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判断依据,须与现阶段仍在提交的《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的“变动原因”保持一致,以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将负相关法律责任。因操作失误需要变更变动原因的,可通过宁波市就业管理网上服务系统进行修改。(http://jy.nbhrss.gov.cn:8080/lemis/logon.html)

  就业登记信息录入或修改(此业务保存即完成,不需要到草稿箱中再提交)

  用人单位职工增加(新增或续保)操作终审通过后,进行人员就业登记信息补全录入(修改)并保存。

  1.“选择类型”选项为:

  (1)就业登记信息录入(默认项)

  (2)就业登记信息修改

  2.“社会保障号”:即身份证号码,或直接点击“查询”,就会显示需要就业登记的人员名单(不需要输入姓名)。

  需要就业登记的人员包括该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增(续保)的,且在查询当时还处于“在保缴费”状态的所有未录入过四个必填项——“学历、职业(工种)、本次劳动合同开始时间、本次劳动合同结束时间”的人员。

  3.“学历”选项为:

  (1)博士研究生;(2)硕士研究生;(3)大学本科;(4)大学专科;(5)中等专科;(6)职业高中;(7)技工学校;(8)普通中学;(9)初级中学;(10) 小学

  

  4.“职业(工种)“选项为:

  (1)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2)专业技术人员;(3)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4)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三产);(5)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人员"(一产);(6)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二产);(7)军人;(8)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5.“本次劳动合同开始时间、本次劳动合同结束时间”

  须手动输入时间,格式为年月日-- 年月日。

  6.批量设置与信息修改

  “本次劳动合同开始时间、本次劳动合同结束时间、职业(工种)、学历”四个就业登记信息中的必填项,提供了批量设置操作。即:先点“查询”,然后依次在操作界面上选择好这四个选项,接着点击“学历、职业、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批量设置”按钮,那么对一个界面查询出来的人员,就业信息中的四个选项都会自动替换(也可以再修改单个人员的就业信息),最后打钩选定人员,点击保存。

  如果要对已经录入人员的就业信息进行修改,先选择“就业登记信息修改”,输入人员身份证号码或者直接点击“查询”,修改以后再点击“保存”。此操作也可作为已经录入就业信息人员的查看清单。

  常见问题回答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进行就业登记吗?

  答:根据人力社保部第23号令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于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为提高办事效率,2019年1月1日起,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实施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用人单位有人员社会保险新增或续保时,可同步对就业登记进行信息补全。

  关于变动原因

  1.问:用人单位在社保系统增减人员参保名册发生变动时,填报具体变动原因有什么用途?随意填写变动原因会带来什么不良影响?

  答:填报具体变动原因将作为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判断依据,今后将逐步取代纸质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现阶段,网上办理时填写的“变动原因”与纸质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的“变动原因”须保持一致。用人单位填写信息须真实有效,如以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负相关法律责任。

  2.问:其他原因解除聘用合同的有哪些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4)依法服兵役的。

  3.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形?

  答:根据浙劳社就〔2003〕243号文件,具体包含下列情形:(1)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2)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3)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6)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问: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有哪些情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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