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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时至次日6时 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
2018-12-27 11:31:33 来源: 宁波晚报 记者 房伟

  夜间施工噪声扰得人无法入睡,广场舞太吵孩子无法静心学习……

  昨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解决社会生活噪声、餐饮业布局等群众关心的环境领域新问题有了更新、更细、更严格的规定。

  22时至次日6时禁止施工

  需连续施工的须取得证明

  《规定》明确,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进行连续作业的除外。

  确需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出具的证明。证明应当载明证明单位、夜间施工的时限以及投诉举报方式等内容,并在施工现场周边醒目位置提前公示。

  在中考、高考期间,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装修活动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却拒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禁止高音喇叭扰民、揽客,装修也要有“时间表”

  违者罚款200元至500元

  《规定》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排放社会生活噪声应当遵守一系列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不得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作业。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违反者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货物装卸、汽车修理、门窗加工、石材加工、制冰轧冰等商业经营活动的,不得产生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环境噪声污染。违反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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