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宁波频道10月23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 陶琪姜)10月23日,记者从海曙法院获悉,该院于22日正式受理台湾艺人林志玲起诉宁波某美容整形医院侵权案。
据介绍,19日下午,海曙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收到台湾艺人林志玲邮寄的案件起诉材料,诉称海曙区一家美容整形医院在宣传时使用其照片、姓名,严重侵害了其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林志玲起诉的这家整形医院曾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题为《柳岩戚薇又变美了,靠的竟是“苹果肌”》、《2016微整形,我们一起变美变年轻!》、《许晴的公主病也有好处:绝不甘心当大婶,40岁也要做漂亮女人》、《【XX纯韩】戳穿娱乐圈七大“硅胶爆乳女神》、《90后女主播“乳媚娘”火辣出镜,身材好到爆》等5篇宣传软文中使用林志玲的肖像、姓名作为配图说明,并在文末附有苹果肌注射、美胸项目推介和被告广告二维码和联系方式。
起诉书中,林志玲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并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道歉声明,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致歉版面不小于6cm*9cm),并在侵权微信公众号上连续30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
海曙法院立案庭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于22日受理此案,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