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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贩卖电子烟 宁波一男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批准逮捕
2018-10-17 08:34:59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 方芳

图片由检方提供

浙江在线-宁波频道10月17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 方芳)近期,一种新型卷烟受到不少烟民的追捧,其不需要打火机点燃,通过电子加热,配上进口“烟弹”,便可达到和普通卷烟一样的效果。这种新型卷烟统称为电子烟,在国内未经许可禁止销售,但个别人员为牟取暴利,明知售卖电子烟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仍铤而走险。近日,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批准逮捕曹某等人。

销售电子烟 涉嫌非法经营罪

在所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当中,曹某属于销售电子烟的上家。曹某交代,今年3月至7月,他所销售的IQOS卷烟系日本发到国内,销售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自己利用微信在国内售卖,从中赚取差价;二是在国内找下家进行销售,完成交易。

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均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知道销售电子烟属于违法行为。为了防止被相关部门查到,他们采取假名字、假收货地址等方式进行运输。根据现有证据证明,曹某通过微信销售电子烟共计35000余条,涉案金额达700余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先后在四川、重庆、黑龙江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曹某等人。

经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曹某等人在国内非法销售电子烟且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已涉嫌非法经营罪,故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电子烟属于烟草制品 需实行专营专卖

电子烟包括烟具和烟弹,通过烟具即加热棒烘烤加热烟弹产生烟雾,而不是直接燃烧卷烟,系我国法律规定的烟草制品。检察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实行专营专卖。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类新型卷烟产品判定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属于烟草制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

曹某等人贩卖的IQOS电子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鉴定,均为真品卷烟,烟丝填充物由烟叶制成。

【浙江新闻+】检察官提醒

我国烟草实行专卖专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下简称《条例》)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按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此外,还要引起注意,即使持有烟草专卖零售(批发)许可证,也不可以销售电子烟。根据《条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编辑: 周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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