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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80万转让后却分文要不回 法院还支持不还 有冤情?
2018-09-12 14:09:15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 王舜毕

浙江在线-宁波频道9月12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 王舜毕)签完合同却要不到钱,而且诉到法院还败诉。随后当事人既上访又申诉,最终还是无功而返。难道世间真有冤情?

案情回放:2014年2月18日,舟山籍渔民鲍海民(化名)与舟山市岱山县某村合作社签订一份《渔船交易合同》,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艘总吨位为119吨的“浙岱渔XXX1”渔船以80万元转让给对方,约定在双方完成合同后1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2014年2月27日,该合作社将此船名变更为自己所有,但鲍海民却迟迟未能收到转让款,故将对方告至宁波海事法院舟山自贸区海事法庭,要求对方支付合同约定的80万元转让费。

法院查明:鲍海民于2002年取得该船所有权证书时,并无该船实体物。事实上,买方也知道这一真实情况,之所以有这桩交易,是因为买方想用这艘船名套在之前向他人购得另一艘“浙苍渔XXX2”船上,以此获取当地的渔船马力指标和柴油补贴款,因为外地船舶不能享受这一待遇。

据办理此案的马法官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出售渔船马力指标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在明知无真实船舶存在的情形下签订《渔船交易合同》,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是以船舶买卖之名,行非法证书交易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渔业船舶灭失满六个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本案真正的实物船早在2002年前已经灭失,故该船登记证书应当及时注销,而非继续流转;再说,“浙岱渔XXX1”船根本不存在,更谈不上船舶交付问题,这与买卖合同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属性完全不符。双方为交易证书而虚构买卖合同,该合同应属无效。因该买卖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买卖行为无效,依法驳回。

鲍海民不服判决,又向该院提起申诉,日前,经该院审核后,再次被驳回。

据了解,由于沿海地区渔区马力指标管理存在漏洞,在利益驱使下渔船证书买卖活动比较猖獗。

法官建议:一是加强渔业管理部门对渔船马力指标的有效监督,开展专项或定期检查,对于因历年捕捞许可证年审不合格或船只灭失、报废、拆解等情形导致的积余马力指标及时收缴,对“三证”(船舶登记证、检验证、捕捞许可证)及时注销。二是渔业登记部门、渔船检验部门和渔业执法监督部门等应在渔船交易环节加强监督,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查买卖双方的相关资质以及交易标的的真实性、合法性,严厉打击违规买卖渔船行为。


编辑: 周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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