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您当前的位置 : 浙江在线  >  宁波频道 > 城事热点 > 城市快报  正文

价值五千的物品被快递损坏 法院支持只赔300元 为什么?
2018-08-14 21:54:30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 陶琪姜

浙江在线-宁波频道8月14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 陶琪姜)通过快递公司寄送的价值5000多元的物品损坏了,起诉到法院却只得到300元的赔偿,当事人陈先生郁闷,但这就是法律。为此,法官也希望通过陈先生的经历,能让大家重视快递寄送时的问题。

去年5月,因为家里的两个哈雷摩托车电瓶需要保养充电,陈先生让父亲将它们寄至杭州的电瓶出售公司。于是,陈先生的父亲带着装电瓶的纸箱子、气泡膜和报纸到了某快递公司的门店,由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对电瓶进行封箱、加固。

第二天,陈先生收到杭州收件方的电话和照片,说快递外包装有破损,在派件员在场的情况下,打开外包装发现两个电瓶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且无修复利用的可能。

随后,陈先生多次联系快递公司要求赔偿损失,都被拒绝,于是起诉到海曙法院,要求快递公司退还快递费,并且赔偿两个电瓶的损失费5400余元。

法院审理发现,寄件时,陈先生的父亲没有对电瓶进行保价。而陈先生提供的快递详情单正面载明:本人已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国内快递服务协议》,本人确认所交寄的物品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物品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元/票,文件类赔偿限额为100元/票(如另有约定的,快递费双方协商),保价快件按被保价金额赔偿。详情单背面印刷有《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约定对快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保价;未保价的快件,丢失、毁损、短少,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因此判决快递公司赔偿陈先生300元,同时驳回陈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新闻链接:

法官说法:

本案所涉的赔偿限额条款并不存在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的情形,也没有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涉案详情单背面的《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对于保价条款已进行加黑加粗,详情单正面的保价提示亦用红体字标明,说明快递公司已尽到格式条款告知、说明义务,涉案的快递详情单背面记载的赔偿限额条款应认定为有效。

因快递详情单背面的赔偿限额条款对原告是有效的,所以双方应严格按照快递详情单背面载明的条款进行赔偿,现原告并未对快递物件进行保价或与被告另行约定赔偿限额,因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 周文丹
 

 
 
相关新闻: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9-2023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