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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审理, 被告缺席近四成
2018-06-11 10:10:13 来源: 宁波日报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王立华



    被告缺席屡见不鲜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在法院受理的众多民事诉讼案中,民间借贷案占据着相当大的比例。

  所谓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打官司,任何一个官司都有原告和被告,当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在履行了庭审前的相关程序后,就要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对于诉讼双方来说,庭审是整个诉讼活动中最为重要的一个过程,庭审时,诉讼双方可以质疑对方的说法,向法庭表达自己的主张和意见。而通过庭审和调查,法庭才能弄清事情的真实情况,确定责任归属,或依法调解,或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因此,每一个当事人都对庭审予以高度重视。然而,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却出现了一种看起来似乎很奇怪的现象,在庭审时,被告席上经常空空如也,只有原告参与庭审。

  鄞州法院姜山法庭管辖附近三个镇和街道,范围较大。去年,法庭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近300起,被告缺席现象非常多,比例近四成。

  法庭庭长周小鸥表示,民间借贷案被告缺席庭审,不仅指原告起诉时,就找不到债务人或债务人下落不明,还包括未经法庭的许可,被告中途退庭,或在庭审后突然消失等情况。

  被告缺席增加庭审难度

  涉案被告失踪,意味着案件审理难度的增加,这是法院所不愿意看到的。根据诉讼程序,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必须将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被告。如果被告失联,只能以公告形式送达,即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司法公告,其生效时间为60天,整个程序下来,需要三个月后才能正式开庭,这不但会导致审理期限的延长,而且不能采取简易程序或者调解方法进行审理,增加了司法成本。

  而对于原告来说,被告失踪,也增加了其诉讼风险,其中最为现实的是,必须先垫付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更为严重的是,原告即使胜诉,可能面临无法执行的尴尬。

  被告缺席庭审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法律风险?

  被告缺席庭审会给法庭和原告带来麻烦,增加案件处理的难度,但相比之下,被告自己显然是这种行为最大的受害者,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甚至超出少数缺席者的想象。

  借贷纠纷中的被告缺席庭审,往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借款后无力归还,甚至恶意拖欠不愿归还,一走了之,想借此逃避债务,因此,被告缺席似乎成必然;另一种情况是,被告知道自己没有任何胜算,即使出庭也不可能改变事情的性质,因此,采取逃避或者说是回避的“策略”。

  周小鸥表示,民间借贷诉讼案的被告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拒绝出庭,对于维护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极其不利。首先,法庭会视缺席者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抗辩权、质证权等等,这也意味着,在只有原告出席庭审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要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范,一般情况下都会被法庭认定,并作为判决的依据,被告败诉成为必然。其次,现实生活中,曾出现因被告缺席庭审,法庭依法缺席判决,但事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认可,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的情况。但此时,法院的一审判决已经作出,甚至判决已经生效,此时,缺席的原告感到后悔却为时已晚,给自己带来非常不利的后果,如纠纷已进入执行程序,自己的财产会被法院依法查封,甚至被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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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的相关法律规定

  缺席判决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适用,被告人经传唤拒不到庭、债务人下落不明等。当事人如有条件应尽量出庭,否则会失去抗辩的机会。在被告必须到庭但缺席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被告施行拘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必须到庭的审理,法院可以拘传被告,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主要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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