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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2018-05-09 09:49:55 来源: 宁波晚报 记者 王颖 通讯员 宋文军 周晶晶

  严勇杰 绘

  因工作受伤,单位还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鄞州的吴强(化名)就碰到了这样的烦心事。昨天,记者从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幸亏有援助律师慧眼识破公司设下的“障眼法”,吴强最终得到了赔偿。他的遭遇也可以给打工族做个参考。

  被客户打伤,公司说不存在劳动关系

  吴强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2015年下半年起,他进入某房地产公司从事房产中介业务经理工作。一天,他和单位的法人代表向一名客户催讨中介费时,被客户殴打致伤,造成下肢损伤轻伤一级,胸部损伤轻伤二级,不得不卧床休息。家里一下子失去了经济来源。

  吴强认为其在工作期间因公司事务被人打伤致残,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但单位方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协助其进行工伤认定。走投无路的吴强夫妇来到了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通过法律援助帮他们讨回公道。

  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案情后,当天就受理了此案。由于案情复杂,且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就指派了擅长处理疑难复杂劳动案件的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杨良增律师承办该案件。承办人杨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天就联系了吴强。

  应聘时申请“与单位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吴强于2015年9月2日进入该房地产公司。当天,吴强填写了一份《业务员应聘登记表》,其中在首行“关系选择(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中填写为合作关系。

  同年9月14日,在单位提供的《合作关系业务员登记表》中书写了“本人要求建立合作关系”,并且另行书写了一份《要求建立合作关系的申请》,表明自愿要求与单位建立业务合作关系。9月15日,吴强又写了一份《申请》,内容基本为与单位方不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合作协议》,对双方的合作内容、合作形式、收入分成、权利义务等作出了相应的约定。

  吴强懊悔地告诉律师,入职的时候,单位方并没有明确告知其劳动关系和合作关系的区别。只知道不买社保提成可以更高一些,买社保提成就低,所以才选择了无社保高提成的方式。

  杨律师分析,从表面证据来看,对吴强极其不利,他与单位方多次签订协议和书写申请表明其与单位仅存在合作关系,并承诺在合作期限内涉及劳动纠纷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其本人负责。如果根据这些表面的证据材料判断,双方为合作关系,那么此次吴强受伤单位方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赔偿责任。

  但是,杨律师仔细询问了单位和吴强的工作关系情况、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业务开展的流程等细节,认为该案还是存在一定的可诉性。

  杨律师认为:双方的法律关系认定应当以当事人权利义务受哪种法律规范调整而确定。虽然形式上双方签有《合作协议》,但根据协议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及实际开展业务中的法律关系特征来看,吴强从事的房产中介业务为单位方的业务组成部分,单位方对吴强工作行为也进行管理。这一系列的细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情形基本相符。

  经劳动仲裁后,单位方不服,又起诉到鄞州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吴强与该房地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在杨律师的斡旋调解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和解。

  ■提醒

  员工平时要多收集劳动关系证据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说,工伤赔偿占法律援助案件受理中很大一部分比例。传统的工伤赔偿案件在拿到了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表后,赔偿事宜依法依理较容易处理。但是,很大一部分员工发生工伤后,因知识水平有限,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没有任何的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记录等,导致工伤无法认定。这就需要先进行劳动关系确定,再认定工伤。

  以吴强和房产公司的关系为例,看上去,双方是简单的合作关系。抽丝剥茧,其实是单位方为了逃避用工责任采用的“障眼法”。

  工作人员说,由于用工形式复杂多变,员工又缺乏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如遇工伤等意外,很难维权。因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平时注意收集保存相关的证据,如考勤卡、工资条、报销单等,这些在进行劳动关系确认时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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