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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飞单”愈演愈烈
2018-05-02 16:42:51 来源: 宁波晚报

“法官,在我们房产中介行业,‘飞单’现象太普遍了,愈演愈烈,我们都很痛苦。”在海曙区人民法院举办的知识产权相关座谈会上,宁波南天房产市场总监庄艳提及了一个业界关注的问题。

在二手房市场上,客户或房东绕开提供信息的中介公司,通过其他途径达成房产交易的行为,俗称“飞单”。自从二手房交易实现双向收费以来,“飞单”量更是猛增,众多房产中介都因“飞单”而焦头烂额或和客户对簿公堂。

签了独家委托协议后说不卖了

4天后,却将房子卖给了别人

来法院前,公司的业务员向庄艳吐槽了件烦心事。

一个月前,鄞州的周大姐来到门店,说要卖一套房子,市场价在300万元左右。

“我急着卖掉,你们给我好好推荐,我和你们签独家。”周大姐于是签下了一份宁波市存量房屋交易独家委托协议,并验证了相关资料。

根据协议,在两个月委托期限内,如果周大姐自行或通过其他公司交易该房屋,应该支付给中介房价1%的佣金,中介收到佣金后应撤销独家委托协议。

对业务员来说,“独家房源”是稀缺资源。自然,业务员也是铆足了劲推荐,找买家。登报宣传、在门店显眼位置推荐……几天时间里,业务员带了10多批有意向的买家来周大姐的房子看。

业务员觉得,询问和看房的人络绎不绝,这笔交易应该不久能尘埃落定。

没想到,周大姐却来到门店,抱歉地说:“我想来想去,房子先不卖了。我保证这几年都不会卖。等过几年想卖了,再找你们吧。”

业务员无可奈何地同意了,只好帮她撤单了。没想到,4天后,却在房产交易平台上发现,周大姐的这套房子已经卖了!

“签了独家委托,我们力推后又说不卖了,实际上,是为了卖给别人。”业务员为这样的“飞单”很郁闷。

接下来,双方将对簿公堂。

绕过原中介被告上法庭

买家无须支付中介费,支付500元居间费

庄艳说,签订了独家委托协议被“飞单”,他们对维权还有信心些。最担心的是房东“多头委托”的房子。

现在,一套房子挂在多家中介出售是件普遍的事,买家习惯“货比三家”。

张女士在原告房产中介业务员的推荐和带领下,看了一套荣安和院的房子,并签署了《房屋陪看约定书》。其中约定,被告及家庭成员承诺,如被告和有关人员与业主私自达成购买合同或通过其他途径(其他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视为原告推荐成功,被告愿意按总房价的1.6%支付中介费,并承担相关责任和有关费用(如律师费等)。然而,张女士看房3天后,却通过另一中介与房东达成购房协议,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认为,根据《房屋陪看约定书》的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关中介费用。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中介费1.9万元。原告还提供了通话详单等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除了带领被告看房外,未提供其他居间服务,被告与系争房屋的所有人达成房屋买卖交易完全是通过另外中介居间促成。原告居间并未成功,故无权收取佣金。就原告提供的《房屋陪看约定书》内容上看,为原告事先印制的格式条款,其内容明显侵犯了被告的契约自由选择权,故该条款依法无效,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不予支持。

鉴于原告的员工曾带领被告看了房屋,已付出了一定的劳务,酌定被告支付居间费用500元。

提醒

签约前慎重 签约后守信

“同样是‘飞单’,不同的案子,具体情况不同,最后的判决也各不相同,需要一事一议。”海曙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她理解买家货比三家和卖家“逢高则卖”的想法,也理解房产中介被“飞单”的无奈。

“很多人认为,中介业务员只是动动嘴皮子就能赚到中介费,很轻松。”庄艳说,房屋中介,更多的是赚取信息服务费。一般来说,一套房屋,平均20批次左右的客户去看房,最后才能成交。“飞单”浪费了业务员的劳动,也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海曙法院的法官提醒计划买房或卖房的市民,签约前要慎重,签约后要守信。当然,中介公司也应该尽到专业从业者的核查义务。



编辑: 周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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