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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眼镜行业消费争议处理办法 配眼镜将享受“四包”
2018-04-26 10:40:20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李华 通讯员 葛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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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宁波频道4月26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李华 通讯员 葛荣国)数据显示,2017年底宁波全市有眼镜生产销售企业640多家,其中90%以上是个体工商户、夫妻老婆店。由于入行门槛低,大多数从业人员技术能力不够、服务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企业经营状况良莠不齐,甚至还有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问题存在,因而消费争议不断,纠纷频起。

2017年,宁波通过企业自行和解和眼镜行业协会调解处消费纠纷就达100多起。可目前,国家没有专属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来调整。因此,为了规范经营者行为,理清生产加工与销售者与售后服务之间责任,快捷有效处理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宁波市消保委联合市眼镜行业协会,参照宁波市眼镜行业联盟标准《眼镜专业、专卖店(柜)服务质量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宁波市眼镜行业消费争议处理办法。

此办法共有十九条。其中,第一条至第五条为总则部分,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眼镜生产经销企业概念、适用范围及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消费争议处理原则。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处理消费纠纷技术组织保障。第九条至第十条明确“包周期”内容和执行范围。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眼镜生产经销企业履行义务。第十八条至第十九办法制订单位和实施时间。

值得一提的是,今后宁波老百姓配眼镜,享受的不是传统的“三包”服务,而是“四包”。办法规定,眼镜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实行“包用期”规定:

(一)包用:在质量包用期内,免费保养维护,矫配整形,保证正常使用;如出现质量问题,适用包修。

(二)包修:在质量包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免费更换配件和修复,如修复后出现外观瑕疵并影响配戴的,适用包换。

(三)包换:在质量包用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不能修复的适用调换。调换二次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可选择退货。

(四)包退:销售的成品眼镜(指出厂时镜架、镜片已装配完成)保证外观完好、包装齐全、不影响二次销售,消费者销售之日起七天内可退货。

销售的配装眼镜(指消费者自行挑选镜架、镜片,经定配工序完成的整副眼镜)在质量包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符合调换条件但没有同品牌、同型号、同材质的眼镜可调换的,应予以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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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销售的成品眼镜和配装眼镜,镜架、镜片质量“包用期”是这样规定的:

(一)眼镜片在15日内损裂的;

(二)减反膜镜片在6个月内脱膜的;

(三)眼镜架发现螺丝滑牙、脱焊、镀层、镜架断裂等质量问题,其中实际销售价在500元以下3个月内、实际销售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至2000元以下6个月内、实际销售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一年内。

镜架、镜片在上述的质量“包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可以维修的,免费修复,不能修复的予以调换,无法调换的退货。

此外,在销售者处验光配镜,消费者配戴如有不适,在15天内复验,因销售方验光或配装有误等原因,负责免费换片,逾期不予受理;外来处方及处方外配除外。

隐形眼镜因验配等原因引起不适,不能正常使用应在七天内复验或调换镜片,人为因素造成或外来处方及处方外配除外。

消费者因跌撞、接触化学品、自行拆坏及不良使用环境下等原因造成的眼镜损坏,不在“包用期”范围内。

据了解,本办法将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编辑: 周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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