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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朋友名义买的车在自家仓库焚毁 保险公司要他赔偿7万元
2018-04-18 10:50:53 来源: 现代金报 记者 朱琳 通讯员 路余 徐榕

  小货车焚毁现场照。 通讯员供图

  “早知道这样,我就不去余姚买车了!”走出慈溪法院的潘先生如是说。

  原来,潘先生借用朋友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小货车,结果车子不幸在自家仓库意外烧毁,且不说仓库内的库存货物、部分建筑被殃及,保险公司居然还额外求偿7万元。

  历经一场官司后,潘先生总算舒了口气,他拿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就是真正的车主,这才幸免“钱车两失”。

  

  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的货车 在自家仓库起火烧毁

  潘先生是丽水人,在慈溪开了一家经营部,专做纸巾批发生意。

  2015年5月,以朋友周某的名义,潘先生在余姚购买了一辆江铃牌货车,并在余姚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综合险。半年后,潘先生经营的仓库意外起火,火灾烧毁了货车、部分建筑及库存货物,根据慈溪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可以排除电器故障、汽车自燃、雷击,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2016年4月,保险公司与周某达成事故车辆赔偿协议书一份,确定由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7万元。

  当年5月,周某签订赔款收据和权益转让书一份,同意核定赔偿金额7万元,同时同意将已取得的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同意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或者诉讼等。拿到保险理赔款后,周某当即就把钱全数转汇给了潘先生的妻子。

  差点“钱车两失” 保险公司求偿7万元

  然而事情并未到此结束。

  去年8月,潘先生收到了一纸诉状。原来,保险公司向慈溪法院提起了诉讼,要向潘先生的纸巾经营部追偿此前支付给周某的7万元保险赔款。

  保险公司方表示,火灾发生在纸巾经营部仓库内,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应当就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潘先生则叫屈,觉得自己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存在管理上的过失,而且自身也是火灾的受害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那为什么非得借他人名义购买小货车?

  “因为我没有余姚的暂住证,没办法在余姚4S店购车,所以向当地朋友周某借了身份证,用他的名义去买的。”据潘先生讲,被烧毁的货车是为了方便做生意才买的,购车的各种手续都是他自己经手的。他还跟周某签了书面协议,保证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违法记录等都由潘先生自己处理,与周某无关。

  庭上,潘先生拿出了购车协议、新车交车确认单、取款记录、周某和4S店销售员的证言等证据,力图证明自己确实是借名买的车。

  ●法院提醒

  “借名买车”风险可不小

  金报记者昨天从慈溪法院了解到,这起案子中,原告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有权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然而被告潘先生在本事故中的身份系受害人,被保险人周某并不享有向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即原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原权利不存在,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请。

  这次“借名买车”的经历,给潘先生带来了诸多烦恼,而在日常办案中,法官也碰到过不少类似案例,“借名买车”面临不小的风险和法律责任,建议大家尽量避免这种行为。

  比如,借名买车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借名买车”的事实,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将认定以登记的车主为准;

  出借人如果存在过错,也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借名”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如:交强险由谁来买单、发生交通肇事等情况所需费用由谁承担、如果出现权属争议应如何处理;

  即使“借名买车”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相对完备的协议,依照法律规定,出借人仍然有为交通事故买单的风险,借用人也仍然要面对车辆所有权属争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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